7月23日,记者从省住宅城乡建造厅得悉,住宅城乡建造部、财政部日前印发新修订《建造工程质量确保金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新《方法》﹚,从本月开端,建造工程质量确保金预留份额由5%降至3%。
建造工程质量确保金(以下简称确保金)是指发包人与承揽人在建造工程承揽合同中约好,从敷衍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确保承揽人在缺点职责期内对建造工程呈现的缺点做修理的资金。
新《方法》规则,发包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清晰确保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揽人在合同条款中对触及确保金的预留、返还方法及确保金预留份额、期限等事项做约好。在工程建造项目竣工前,已交纳履约确保金的,发包人不得一起预留工程质量确保金。凡采取了工程质量确保担保、工程质量稳妥等其他确保方法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确保金。
新《方法》规则,确保金总预留份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好由承揽人以银行保函代替预留确保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记者 谭勇﹚

